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學會
組織章程
民國100年03月10日修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 機械系學會之全名為「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機械工程系學會」﹙以下稱本會﹚。
第二條: 本會為機械系唯一代表學生之最高自治團體。
第三條: 本會遵守校規及相關法令,並接受機械系師長之指導。
第四條: 宗旨
本會宗旨為研究機械工程之學術,聯絡會員之友誼情感,培養全體學生負責與自治的精神。除積極保障並增進全體會員權益外,並多方擴展會員藝術修養以發展全人教育,從而建立本系精神。
第二章 會員與會費
第一條: 凡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註冊之學生,均為本會之一般會員。
第二條: 凡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註冊之學生,且繳交系學會費者,均為入會會員。
第三條: 會員之會費列於新生入學時註冊繳費單上,應一次繳清。轉學生或轉系生需於該學期轉入時繳交會費。於大二轉入者,繳交該屆會員大一入學時所繳交會費之四分之三;於大三轉入者,繳交該屆會員大一入學時所繳交會費之二分之一;於大四轉入者,繳交該屆會員大一入學時所繳交會費之四分之一。若有必要徵收全系會員臨時費,須經監委代表三分之二的同意。
第四條: 每屆會員所繳交會費之金額由該屆執行委員會決定,經監察委員會投票通過之後方可變更。
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
第一條: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之權利:
一、 選舉權:有選舉會長及監事代表之權。
二、 參加權:對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有參加權。
三、 罷免權:罷免會長之權利。
第二條: 會員須繳納會費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以及接受本會幹部所付與之職務與責任。
第三條: 若會員未履行第六條所列之義務,則不享有上述各項權利。
第四條: 若會員權利受損,可向監委申請仲裁。
第四章 組織
第一條: 本會之架構,由負責行政部門的「執行委員會」及代表民意的「監察委員會」所組成。
第二條: 本會設會長一人,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,任期一年,連選不得連任。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總理會務,負責籌組「執行委員會」。
第三條: 會長之辭職,須經系主任同意後方生效;會長於任期中無法視事時,由副會長暫代行其職務;若副會長亦因故無法視事,則進行會長改選。
第五章 執行委員會
第一條: 本會採內閣制,其行政部門之幹部,由會長直接任命之。出缺時,依規定重新產生,至原任任期屆滿之日為止。
第二條: 本會設置會長、副會長、行政秘書、執行秘書及總務為核心幹部。以會長為首,其餘各幹部由會長自會員中遴選擔任,並向指導老師報備。
第三條: 行政部門設有下列各組,其職權與職務,另由第六章訂定之。
一、活動組
二、體育組
三、公關組
四、美宣組
五、器材組
六、資訊組
八、攝影組
第四條: 各組之首席得依實際需求,遴選會員為該組織委員,並向會長報備。
第六章 幹部職責職務分配
第一條: 核心幹部需領導監督本會之運作,基本功能與職權如下:
第一項: 會長
一、對外代表本會行使職權。
二、對內協助幹部及規劃本會發展方向。
三、對會務執行狀況加以督導。
四、為本會之當然負責人。
五、會長因被罷免不能視事時,由副會長代行其職。
六、向機械系學生大會提出學期行事曆、預算結算及會務報告,並接受質詢。
七、會長於每學期最後一次系員大會時,應向機械系學生代表報告本學期的結算。
八、對本系全體師生負責。
第二項: 副會長
一、協助會長處理會務。
二、副會長得經會長授權後,代理會長出席各項活動。
三、會長因故不能執行時,代理會長職務至任期屆滿。
四、直接對會長負責。
第三項: 執行秘書
一、監督本會各組幹部之工作狀況。
二、制定本會辦公室值班及清潔等相關規定草案,於幹部會議中討論。
三、辦理本會會內所有軟、硬體之報廢程序。
四、負責各組人力資源聯絡及調配。
五、督導各活動之執行進度。
六、負責整理並保存歷屆之文書檔案(紙本)。
七、直接對會長負責。
第四項: 行政秘書
一、負責系會公文之處理。
二、負責識別配件的製做及管理(如印章、名片、名牌、徽章等)
三、負責活動之評鑑資料整理 。
四、公文表格之製作,整理並保存歷屆之文書檔案(電子檔)。
五、製作會議中的出席紀錄及發出各是公文書、信函。
六、製作通訊錄及會員名冊。
七、直接對會長負責。
第五項: 總務首席
一、負責系費之收支、調度及保管。
二、負責收據憑證及帳簿保存(歷屆)。
三、負責每學期報表編制與公佈。
四、負責核對帳簿,及每月月底送交學生議會之監委審查。
五、掌握預算執行狀況,並於幹部會議中報告。
六、直接對會長負責。
第六項: 活動組
一、每學期提報非體育性活動之活動企劃書及活動預算。
二、負責執行非體育性之活動,並進行各活動之宣傳。
三、配合特定活動之總召集人,擬定工作細節並執行。
四、對執行秘書負責。
第七項: 體育組
一、負責系上各項體育活動之籌畫與舉辦。
二、系隊與系上之聯絡人。
三、推動同學參加校內、外體育性活動。
四、每學期提報體育性活動之企劃書及活動預算。
五、對執行秘書負責。
第八項: 公關組
一、負責對外活動之聯絡與接待。
二、加強與校內、外各系之交流。
三、發送活動之邀請卡和會內的各項通知單。
四、對執行秘書負責。
第九項: 器材組
一、負責本會所有器材,及公有物品設備清單之編寫,與校對並負責財產清冊的製作。
二、支援各組所需物品之添購、借用、保存、保養、維修等事宜。
三、準備並操作相關器材,及支援各組之活動。
四、對執行秘書負責。
第十項: 攝影組
一、活動之照相記錄、影片製作。
二、活動後公佈相片。
三、保存底片,及出借予同學加洗,出借期限,由活動總召決定之。
四、負責本會之攝影器材,及相關物品設備保存等事宜。
五、對器材組負責。
第十一項: 美宣組
一、負責活動美工物品設計。
二、負責刊物之美編。
三、負責系服、識別配件之製作。
四、預算由負責該活動之工作組編列。
五、製作活動之邀請卡和會內的各項通知單。
六、將製作完成之物品,交由負責該活動之總召或組長來進行發送。
七、對行政秘書負責。
第十二項: 資訊組
一、負責本會之網頁架設、新增、編輯和管理。
二、對行政秘書負責。
第二條: 各組得制定該組業務相關規範之草案及預算,於幹部會議中討論。
第三條: 各組組員之功能與職權為。
一.協助首席處理相關業務。
二.必要時接受首席的指派,代理出席會議。
第四條: 各組首席及副首有參加幹部會議之義務。
第七章 集會
第一條: 機械系會員大會
第一項: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
第二項: 會員代表由各班正副班代組成,若正副班代有兼任系學會之行政工作者則另選之。
第三項: 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,由會長擔任主席召開,決定下列事項:
一、學會組織章程之變更。
二、審查會長所提之學期行事曆、預算及會務報告。
三、會長罷免案。
四、機械系辦公室交辦告知各班之事項。
第四項: 會議期間得要求本會幹部列席說明並接受質詢,幹部不得拒絕。本會會員皆可到會旁聽。旁聽者不具發言權,不得干預會議之進行。會議主席有權要求影響會議進行之旁聽者離席。
第五項: 系員大會之決議須系員代表出席達三分之二以上始有效。
第六項: 系員代表之權利與義務:
一、系員代表具有會議發言權及表決權、系學會工作檢討會之旁聽權。
二、為本會與班上同學之溝通管道。
三、維護班上同學之權利。
四、監督系學會之運作狀況。
第七項: 臨時系員大會可由十分之一的會員聯署提出。系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系員代表出席,並有三分之二之列席人員同意該次會議方為有效。
第八項: 參加對象為指導老師、班級代表及本會所有幹部。另設旁聽席與本會各工作組之組員。
第九項: 機械系系員大會會議之決議案,不得牴觸本會組織章程。
第二條: 機械系學會幹部會議
第一項: 會長應每學期至少招開三次幹部會議,由學會幹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有效。並得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加開臨時幹部會議。
第二項: 編訂每學期的各項活動預算,及工作進度報告,並交由系員大會審核。
第三項: 開學後兩週內系學會召開第一次幹部會議。開會前三天會長須提出本學期之活動日期,各組組長須提出活動預算及參考資料,供學生代表於機械系學生大會時審核。
第四項: 機械系學生大會未開會期間,凡幹部會議有關本會重大事宜之決議及各管理辦法之修訂與創制,須於下次機械系學生大會追認過失。
第五項: 參加對象為所有機械系學會幹部。
第六項: 機械系學會幹部會議之決議案,不得牴觸本會組織章程,並不得牴觸相關法令及校規。
第七項: 未出席會議者,視同放棄對該次會議之相關權益。
第八章 會長選舉
第一條: 本系學會會長之選舉,暫先依學校學生自治團體之聯合選舉規定辦理之。
第二條: 本系學會會長之選舉罷免,除章程另有規定外,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。
第三條: 選舉委員從系學會人員內推派兩人擔任,由系員代表監督投開票工作。
第四條: 選舉委員會主席,由選舉委員互相推舉一名擔任之。
第五條: 會長選舉可由選舉委員主席召開選舉籌備會議,另訂若干規定。
第六條: 系學會會長以系為選區,競選產生之。
第七條: 凡本系學會會員符合學校有關規定者,皆得於規定期間內向選委會申請登記為會長候選人。經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,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。
第八條: 會長之選舉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、無記名投票為之。
第九條: 會長候選人資格如下:
一、四技學制之二年級
二、熱心為全系同學服務者。
三、至少須50位會員連署。
四、操行成績達八十分(含)以上者,無小過之紀錄 。
五、學業成績達七十分(含)以上者。
六、為機械系學會之執行委員會之成員。
七、於其他自治團體與社團中無擔任幹部之職位。
八、經正式核准登記者。
第十條: 投票結果以多數票者當選,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。
第十一條: 對選舉結果有疑問者,須於選舉結果公告後,三日內向選委會申請處理之。
第十二條: 經選委會認定選舉無效後,選委會應於一星期內,重新辦理各項選舉事項。
第十三條: 會長認定無效前之一切職務行為視為有效。
第九章 會長罷免
第一條: 會長在履行其職務時,若嚴重違反本組織章程條例,或其行為嚴重毀損本系聲譽者,得經由規定罷免之。
第二條: 罷免案之提出應附理由書,由原選區選舉人為提議聯署人,向選委會提出。人數符合下列規定者罷免案即成立:
一、選區選舉總人數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者。
二、系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連署。
第三條: 罷免案成立後,被罷免人得向選委會提出答辯書,並予公告。
第四條: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成立後,七日內為之。
第五條: 總投票率須達到本會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;投罷免票者,須達到投票率的二分之一以上方為有效。
第六條: 罷免案通過後,被罷免人自公告日起解職。
第七條: 會長請辭時,須經機械系學生大會確認解職、交接。
第八條: 會長被罷免或請辭後由副會長代理會長職務至任期屆滿。
第十章 幹部交接及免職程序
第一條: 幹部交接程序
一.全體幹部於選舉結束後,一個月內進行公開交接。
二.會長當選人須在交接前確定內閣人選。
三.由指導老師頒發服務證書給就任幹部及各組之委員。
四.會長當選人由指導老師頒發當選證書並移交會印。
五.學會財產須於交接典禮完成後點交,並配合學生議會監察委員進行監交。
第二條: 幹部免職程序
一、會長得將不適任之幹部免職並予以公佈,另覓人選,並向指導老師報備。
二、各組不適任之委員,該組首席得免除其職務,另覓人選,並向會長報備。
三、經免職者或調職者,其職務章及相關識別配件須繳回銷毀,並對其業務進行交接。
第十一章 指導老師
第一條: 本會社指導老師一人,委由機械系之主任擔任之。
第二條: 指導老師之主要職務為:
一.擔任本會顧問。
二.提報獎懲及簽發公假。
三.對學校行政及本會之間的問題進行協調。
四.監督本會之工作狀況,經費及預算並給予意見。
第十二章 獎懲
第一條: 本會秉持賞善罰惡的精神,對全體會員一視同仁。
第二條: 獎懲之原則如下:
第一項: 全體會員
一、表現優異,有特殊是蹟值得表揚之會員,核心幹部需向指導老師呈報,並公開進行表揚。
二、表現殊差,嚴重毀損本會聲譽之會員,核心幹部需向指導老師呈報,依校規進行懲處。
三、情況特殊者,幹部除依本項第一、二款處理外,得另向該會員之班導師呈報。
第二項: 除依照第一項第一、二款處理外,對幹部另有
一、指導老師於每學期末主動對表現優異之幹部,提報記功或嘉獎。
二、指導老師得隨時對表現不良之幹部,向學校報請記過或警告。
三、若因經費用盡或人事問題導致本會運作停擺,核心幹部需負相關責任、並由指導老師議處。
四、情況特殊者,幹部除依本項第一、二、三款處理外,得另向該會員之班導師呈報。
第三項: 除依照第一項第一、二款處理外,對工作組委員另有
一、各組首席得依其表現向指導老師提請獎懲。
二、情況特殊者,該組首席除依本項第一款處理外,得另向該委員之班導師呈報。
第三條: 本會於各核心幹部、工作幹部及各組之委員任期屆滿時頒發服務證書,並請指導老師提報獎勵,以玆感謝。
第四條: 各核心幹部、工作幹部或工作組之委員經免職者,不發與服務證書,並由指導老師提報懲處。
第十三章 經費
第一條: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會員繳交之會費。
二、學校代收之系費。
三、經學校核定之有關補助。
四、系友及各項捐助。
五、活動收費。
六、獎金。
七、刊物廣告收入。
八、其他。(無償贊助)
第二條: 本會會費為年收制,於每學期新生註冊時收取。(參照第六條)
第三條: 本會預算案之處理方式為
一、新任幹部在就任後,於幹部會議中討論應屆之支出項目,並列出預算。
二、急難救助金(15萬)、上期預備金結餘、其他收入、無償贊助等列為學會基金。
三、由總務首席整合該學期活動之預算,在經由幹部會議討論後,提出預算案且召開系員大會,由系員代表及學會核心幹部、工作幹部四分之三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後,才算通過。
四、預算總經費之百分之十五,設為(會員幹部動用金)用以開會、公關之所需。
第四條: 預算之分配應按照本會設立之精神,優先對學術性之支出進行編列。
第五條: 支出之制度為
一、所有支出需完全按照預算執行。
二、未編入預算之支出,需經幹部會議通過後,在召開系員大會,由系員代表及學會核心幹部、工作幹部出席四分之三,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後,方可動用預備金。
三、執行剩餘之預算、撥入學會基金。
第六條: 預算不足之處理原則為
一、若當學期之支出(預期)將超出預算,且預備金不足時,則需經系員大會之會員代表,核准提撥學會基金。
二、提撥學會基金之順序為:無償贊助、其他收入、上期預備金結餘、緊急救助金(15萬)。
三、動用學會基金在伍仟元以下(包含)由本會之總務首席核准即可動用;伍仟元以上一萬元以下(包含)由本會會長核准即可動用;超過一萬元以上需由本會之指導老師核准同意後才可動用。
第十三章 組織章程之位階與修改
第一條: 本會自系員大會以下,各行政部門及組織法之任何決議與本章程相抵觸者,不生效力。
第二條: 本章程之修改,應依下列程序。
一、由全體系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,經全體系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系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,始得修改。
二、由會長提案,經全體系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系員代表四分上三以上同意,始得修改。
三、三十人以上連署提案,經全體系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系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,始得修改。
第十四章 本章程自學校核准公佈後生效。